平顶山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细则

作者: 时间:2022-01-1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师生人身及国家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平顶山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根据国家标准《GB13690-2009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主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等九类。

危险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名,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为准。其中:剧毒化学品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以及今后国家颁布的新种类剧毒化学品为准;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名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所列为准。

第三条 凡在学校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管理细则。

第四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按照“谁领用、谁保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校、院(中心)两级管理。

(一)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制定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督促、协助各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和整改工作。

(二)相关学院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直接责任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订落实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全面掌握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详细台账(包含每月库存单、出入库记录、动态台账、期末库存等),做到账物一致,每月至少清点核对一次。

(三)各级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责任人,负责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危险品领用和使用记录。

(四)实际使用人员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的领用、暂存、使用、返库和处置的工作,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购买、领用和处置必须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坚持“现买现用、先进先出”的原则,降低库存,减少安全隐患。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保管及领用等人员必须熟悉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购买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购买要根据类别,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各学院(中心)需采购管制类化学品时,必须报实验室管理处审批,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办理相关的申请、报批等手续,并根据按相关采购办法进行采购。严禁私自购买。

(二)一般危险化学品各学院(中心)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用途等报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九条 实验室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时,提前20个工作日,由使用人填写剧毒(易制毒)化学品申购表,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实验室管理处。

学校按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开具剧毒(易制毒)化学品准购证。

第十条 采购危险化学品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类别,分别到公安或者工商部门指定的具有危险化学品经销权的公司进行采购。严禁从没有危险化学品经销权的单位购买。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按照公安和交通部门的规定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公司运输。严禁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运到学校后及时进行核对,办理交接、入库手续。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

第十三条 各学院(中心)因实验需要,经实验室管理处和保卫处审核、批准后,可以设立危险化学品贮存专用库房。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贮存专用库房必须符合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配备防火、防盗、防毒、报警、通风、应急处理等设施,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方式、方法及数量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按照规定做好保管和贮存工作。

第十六条 剧毒化学品必须在毒麻柜内单独存放,严格执行“五双”管理制度(即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记账、双人双锁)。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贮存专用库房和毒麻柜须配备保管员,并报实验室管理处和保卫处备案。保管员调离工作岗位时,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账目,经常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化学品每月核对一次,确保账物相符,并做好核对记录。

第十九条 经常检查危险化学品库房的贮存设备和安全设施,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条 气瓶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必须距明火10米以上,注意室内通风,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倾倒措施,严禁敲击、碰撞,气瓶内的气体不得用尽,要留有剩余压力。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领用

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危险化学品账册,从购进、入库、领用、使用、返库及处理等环节都必须及时准确作好记录,做到账物、账账相符。

实验室领用危险化学品时,使用责任人按实际需要的用量填写危险化学品领用申请表,经实验(实训)中心和学院(中心)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加盖单位公章后,到库房办理领用出库手续。

领用剧毒化学品时,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在岗正式职工办理领用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发放严格按照领用发放程序执行,认真核对领用人、领用数量等,并做好发放记录,记录至少保存五年。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和安全使用操作规程,制定相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到制度、规程上墙,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材料、药品等,责任到人。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应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防火、防爆、防毒、防腐等安全设施,并做好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操作,建立使用管理档案,做好使用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用量和用途等),并在实验室备案。

管制类化学品的使用管理档案和记录须报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认真落实准入制度,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等相关活动。

第二十七条 实验操作人员应熟悉和充分了解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规范作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应在老师指导下操作,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作好记录,不得擅自离开。指导老师要详细讲解、认真指导、监督到位。

第二十九条 凡使用后剩余的危险化学品,须及时交回危险化学品贮存专用库房贮存,做到用后即还,不准私自保存,不准随意丢弃、倾倒,更不准转送其他部门和个人,严禁师生把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室。

第三十条 各实验室应及时做好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记录,定期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排查清理,建立房间危险化学品动态管理台账,并及时进行盘库登记。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中心)每学期末对所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全面盘点清查一次,并将本学期的危险化学品消耗量和库存量情况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实验室管理处,确保账物相符,禁止虚报、漏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对于实验室内长期闲置不用的危险化学品,应及时报实验室管理处,由实验室管理处组织进行校内调拨或者转移处置。任何实验室和个人不得私自与校内外单位互相转让、借用和赠送危险化学品。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处置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第三十四条 过期破损的危险化学品、盛装危险化学品空容器及危险化学品的废料、废液、废渣等,要随时分级、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严禁随意排入地面、地下管道以及任何水源,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定期委托具有合法处置资格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

第三十六条 管制类化学品在进行销毁处理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进行登记和存档。

第六章 安全检查与事故应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应对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遇节假日、重要活动、学生实验高峰期等特殊时期,应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出入管理、人员管理及重点部位的安全检查。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时,按照《平顶山学院实验室突发事故处理预案》及本实验室应急预案的程序和措施进行处置。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蔓延,减少事故损失,并立即报告所在学院和学校相关部门。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重大,对造成事故的单位主管领导和事故责任人,按照《危险品化学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学校相关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 学校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程序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与国家、省部有关法令、制度相抵触时,以国家、省部的法令、制度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