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杜绝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实验活动的有序开展及实验室人员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范围内开展实验(实训)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各级各类实验场所。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校、院、实验室三级管理体系,各司其职,层层落实安全责任。
第五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平顶山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实验安全工作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其职责主要为:
(一)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
(二)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指导各二级学院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三)审议实验室安全管理目标、规划,研究决策有关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定期开展校级实验室安全检查,组织、协调和督促整改工作。
(五)实验室安全管理应急状态下的统一组织领导,负责实验室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调查和善后工作。
(六)保证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专项经费落实。
(七)审定实验室安全教育活动、安全培训计划。
第七条 实验室管理处作为归口部门,在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全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和监督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其职责主要为:
(一)及时发布或传达贯彻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
(二)负责制定、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并督查学院(中心)对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指导、督查、协调学院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全校性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督查各单位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对需学校协调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提出整改建议并报告有关校领导研究解决。
(五)协助组织、指挥和协调实验室安全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参与对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实验室易燃易爆易制毒等危险化学品存放的监督和检查,易制毒化学品申购和使用的审核。负责实验室有害废液、废渣的无害化处理及医学实验废弃物的统一处理。
第八条 各相关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均为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和实验(实训)中心主任为主要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实验室安全工作必须逐级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各相关单位要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实验室安全工作内容,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组织、协调、督促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
(二)结合本单位实验室所涉及的安全范围和内容,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及完善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本单位特点,参照国家有关行业的安全要求和标准,分别制订实验室相应的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以仪器设备安全使用说明、有关行业的安全要求、标准以及操作规程等为依据,制订仪器设备安全管理细则、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四)各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学期要进行全面检查,做好记录,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限期整改并组织验收。
(五)各相关单位实验室须设安全员(专职或兼职),协助实验室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包括对实验室进行日常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发现、记录、纠正现场违规事件,上报安全隐患;处理安全事故;编写安全工作简报等。
(六)各相关单位必须建立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将所开展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及时记录存档,作为对单位、个人检查和考核的依据。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内容包括实验室安全工作体系建设、工作制度和措施制定、师生安全教育及应急演练工作开展、安全条件保障、建立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等方面。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易制毒品和腐蚀品等。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教学、科研场所各个环节(包括申购、领用、存贮、使用、废弃物处置等过程)的安全监督与管理,特别要加强剧毒品、易制毒品、易燃易爆和易制爆品的管理。
第十一条 生物安全管理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病原微生物安全等方面,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辐射安全管理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同时需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第十三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实验室特种设备是指国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认定的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仪器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详细种类参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特种设备目录》。
(二)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三)必须在特种设备的使用场地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对于需要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提供资料,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并做好记录。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
(二)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用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要加强安全用电管理,制定符合实验室实际情况的安全用电实施细则和相关用电设施设备的操作规程。
(二)实验室内的电气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管理,应当符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大功率仪器设备用电应当使用专线,严禁与照明线共用,谨防因超负荷用电着火。
(三)实验室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新建、改扩建时,应综合考虑学校及实验室所在楼宇的电力负荷。
(四)实验室内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改动电源设施,或随意改装、拆修电气设备。
(五)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长时间开机。
第十六条 消防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的防火工作应以预防为主,坚决杜绝火灾隐患,进入实验室的各类人员应了解各类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品知识及消防安全知识,严格遵守各项消防法规。
(二)实验室人员要做到三懂三会: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措施,懂得救火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级火灾。严禁出现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实验教师和实验室人员有责任向学生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格遵守防火规定和操作规程。
(四)实验室内严禁吸烟,严禁在有易燃易爆危险品附近使用明火。
(五)其他管理要求按照《平顶山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并接受保卫处监督。
第十七条 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各房间应明确安全责任人,各单位须将实验室名称、安全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制牌,张贴于实验室门外侧。
(二)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严格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要求存放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
(三)实验室使用过程中,实验人员不得擅自离岗,严禁出现无人监管情况。危险性实验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方可进行,因工作需要进行过夜实验时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并提前申请,经学院批准后方可进行。
(四)严禁在实验室吸烟、烹饪、饮食及进行娱乐活动;与实验室工作无关人员严禁进入实验室;任何人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
(五)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避免发生管路老化、堵塞、渗水漏水等情况。严禁出现水龙头打开且无人监管的现象。
(六)对师生要加强安全知识的教育,积极宣传、普及一般急救知识和技能,如:烧伤、创伤、中毒、触电等急救处理办法。严格做到“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污染),“五关”(关好门、关好窗、关好水、关好电、关好气),“一查”(检查仪器设备)。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须关闭仪器设备、电源(确因特殊需要不能关闭的须做好安全防范)、水源、气源、门窗等,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坚决排除各种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
第十八条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实验室安全意识,要把实验室安全教育作为实验室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要有针对性,应根据不同的专业、不同类型实验室、不同实验项目等进行教育培训。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可采用开设安全讲座、建立安全教育宣传网页、印制实验室安全手册、举办实验室安全知识竞赛、组织突发事故应急模拟演练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 努力营造实验室安全教育氛围,须在醒目位置公布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及联系电话、校保卫处值班电话(校内报警电话、校内消防电话),并在实验室内外张贴安全警示、提示标志、标语、安全制度、事故应急处置方法,以促进师生建立安全意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必须以考核的形式落实到位,可采取书面、网上或其它形式定期对教师、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安全知识考核,考核合格作为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前提条件。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常态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领域和内容,各相关单位必须把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的目标管理之中,要做到有组织、有制度、有计划、有落实、有监督、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要实现与本单位其它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评比、同奖惩的常态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行学校、学院、实验室三级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按要求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或抽查。
第二十五条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对有能力解决的,应立即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停止实验或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开展实验,并采取措施,加强防范,同时须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学院报告,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多次整改不到位的实验室,管理部门可进行封停,直至整改完成。
第六章 安全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并报告保卫处和实验室管理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或延报事故。
第二十七条 对实验室安全事故,要坚决做到“四个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教训未吸取不放过。
第二十八条 发生实验室事故后,所在单位及个人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向实验室管理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及整改措施。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进行确认,并提出责任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批。
第三十条 对于不遵守安全规定、严重违规者,将按学校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制度及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