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提高实验室的综合能力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平顶山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和实验队伍,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的教学科研实体。
第三条 我校实验室分为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科研实验室三类,实行校、院(中心)二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设置原则
第四条 实验室的设置必须适应我校各类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适应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的需要。实验室的设置要注意科学布局,注重规模效益,避免小而全,分散重复。
第五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基础实验室(中心)按学科门类或专业类设置;
(二)专业实验室按专业或课程群设置;
(三)科研实验室的设置要有一定的基础和发展前景,不具备设置条件的研究室(课题组)应就近并入相关实验室;
(四)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设置教学、科研实验中心;
(五)新建专业的实验课程应先在相近的实验室内开展工作,具备一定条件后,经学校批准后再独立建制;
(六)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实验室任务不饱满,或实验室失去存在必要时,应对其进行调整或撤销。
第三章 设置条件
第六条 根据《平顶山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的规定要求,我校的基础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必须有满足实验室建设要求的实验用房、基础设施及环境条件。实验室环境整洁,设施及环境、通风、照明、控温度、控湿度、电路、水、气管道等整体应符合安全与环保要求;
(二)具有基本满足实验要求的仪器设备。其中基础实验室的常规仪器设备台套数在5套以上(即能同时满足不少于五组学生实验需要);
(三)应配备不少于3人的在岗专职或兼职实验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具体数量应与承担实验教学任务量相当;专职实验技术人员要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四)必须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任务。一般情况下,基础实验室年总计实验工作量≥64800人时;专业实验室每学年应承担5门以上课程的实验教学任务,或者年总计实验工作量≥3000人时。
第七条 科学研究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每年承担有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同时承担部分本科生的实验教学任务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工作;
(二)有学术带头人并具有一定数量和水平的学术队伍,学术梯队结构合理,实验室人员相对稳定,研究人员不能同时兼作其他实验室成员;
(三)具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场所、设施及环境;
(四)具有开展相应科研工作的基本仪器设备和一定的建设经费。
第四章 设置程序
第八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由各单位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由实验室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论证。
第十条 论证结果报请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发文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