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落实实验室安全主体责任,实现实验室安全规范性、有效性和针对性,促进实验室开放共享机制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等文件以及教育部高校实验室安全检查要求,根据《平顶山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依据实验室危险源的特性及导致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配套专业化安全管理和预防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范围内开展实验(实训)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各级各类实验场所及配套场所(以下统称实验室)。实验室以“房间”为单位按照所涉及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实验场所安全分类和风险等级的认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相关工作,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实验室管理处)负责。
第五条 实验室管理处作为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认定工作,对各级各类实验室实施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六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认定工作,将审核和确认的实验室认定结果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根据认定结果开展风险等级标识的张贴、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制定等工作,落实相关管理规定。
第七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本实验场所风险源的辨识,辨识结果报所在单位审核认定;对重点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建立应急管控措施并报所在单位备案。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实行动态调整。实验室的使用方向或研究内容等关键因素发生改变,实验室危险源数量、性质改变或产生新的危险源,实验室应当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并及时将结果报本单位审核认定,认定结果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以便实时、准确实施安全监管。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主要根据实验场所涉及的危险源特性进行划分,结合我校学科门类和专业设置,分为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械类、电子类、其他类等。
(一)化学类实验室
化学类实验室是指涉及化学品和化学反应的实验室。化学类实验室的主要危险源为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危险化学品、化学反应过程中的高温、高压等反应条件以及反应容器等。管理重点是包括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等在内的危险化学品、麻醉品和精神药品、气瓶、危险废弃物以及实验人员对上述危险源的操作等。
(二)生物类实验室
生物类实验室是主要涉及微生物和实验动物的实验室,其危险源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病原微生物,包括病毒、细菌、真菌、寄生虫等;另一类是生物材料,包括转基因生物、实验动物、实验用传代细胞等。管理重点是开展病原微生物研究和实验必须在具备相应安全等级的实验场所进行,开展实验动物相关工作必须具有相应的许可证,使用的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必须来自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且质量合格。
(三)辐射类实验室
辐射类实验室是主要涉及放射源、射线装置等的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性装置。管理重点为放射源使用资质、存放场所、涉辐人员防护、辐射废物处置等安全管理。
(四)机械类实验室
机械类实验室指涉及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特种设备等设备的实验室。这类实验室的主要危险源包括机械加工类设备与工具、高压及大电流设备、激光设备等。管理重点是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等特殊设备及机械、电气等的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应按要求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压力容器登记卡》或其他有关登记证件,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五)电子类实验室
电子类实验室包括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通信工程、测控技术等专业方向中较多涉及计算机、电路板等的实验室,也包括各专业设立的机房。这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是带电导体上的电能,如人员触电、电路短路、焊接灼伤、电气火灾等。管理重点是用电设备的管理和人员安全用电。
(六)其他类实验室
未涉及上述危险源的实验场所均列为其他类实验室。其他类实验室主要包括社科类、艺术类、体育类等专业相关的实验室或实训室、工作室,危险源主要是少量的用电设备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或存放纸张等易燃物,管理重点是规范用电和规范管理易燃物品。
第十条 以上各类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履行各类安全审验和报批程序,学校和教学科研单位在实验室风险评价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源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分级管理
第十一条 安全风险分级标准:根据实验室使用或存放危险源的危险程度,将实验室安全风险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相应的安全风险程度为高危险、较高危险、中度危险、低度危险,依次降低。
第十二条 安全风险等级较高的实验室的设备、工具、试剂等原则上不得移到安全风险较低的实验室使用,如果确需临时使用,必须用后及时放回原等级实验室;剧毒品、第一类易制毒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物品严禁移出原实验室使用。
第十三条 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指标主要包括:1.危险化学品;2.病原微生物和实验动物;3.放射源及射线装置;4.压力容器;5.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回转机械、激光设备等;6.大功率充、放电装置,高压、强磁设备等;7.冷热设备(冰箱、烘箱、窑炉、马弗炉等)。
(一)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危险源多,风险大。主要指涉及易燃、易爆、高毒、腐蚀危险气体,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病原微生物;非豁免放射源或Ⅰ类、Ⅱ类射线装置;普通危险化学品≧10L(kg);有毒有害的生物分子提取试剂、生物燃料、转基因(基因编辑)生物、生物材料废弃物;特种设备、钢瓶数量4个及以上、有混放容易产生危险的不同种钢瓶、单台功率超10KW 加热设备;不带防护罩的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
(二)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危险源数量较多,风险程度较高。主要指涉及普通危险化学品低于10L(kg);特种设备、钢瓶数量少于4个;普通生物试剂;烘箱、油浴锅、电热套、电热板(炉)、电吹风等单台功率低于10KW的加热设备(工具);带防护罩的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超速离心机;高压灭菌锅、小型反应釜等简单压力容器;植物光照培养箱(室)、细胞(细菌)培养箱、冰箱等24小时不断电设备;大型仪器设备;大功率充、放电装置。
(三)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危险源数量中等,风险程度中等。主要指涉及仪器仪表类设备、机电类设备、电子类设备、机械类设备、电动工具、计算机机房、带计算机的语音室及涉及动力电使用的实验室。
(四)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危险源数量少,风险程度低。未列入一、二、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的属于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第十四条 在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认定中,对危险源和危险程度存在争议或按上述原则无法确定等级的,实验室负责人将实验室危险源情况、争议的问题及不能确定的原因报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确定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
第十五条 实验室张贴实验室安全信息牌,注明相应危险级别警示标志,注明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明示主要危险源及教学、科研实验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学生开展实验时,必须有导师或实验员对其进行指导。所在学院应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管理要求
(一)实验室必须严格落实准入制度,要结合本实验室特点和实际定期对相关实验、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开展应急演练,做好相应记录,报本单位备案;实验人员通过实验室准入培训和准入资格认定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实验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辐射工作人员、开展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和研究等人员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实验过程中必须全程值守。实验室针对危险源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和应急管控措施,责任到人;配备完善的安全技防措施,张贴安全警示标识。
(二)化学类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必须按照公安部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对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和民用爆炸品进行储存、管理和使用登记;必须配备实验室中管理使用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试剂柜外须明确张贴柜内存放化学品品名及动态使用台账;仓库必须有化学品动态出入库使用台账和清单;实验室应配备应急喷淋、洗眼器、急救药箱等应急设施。
(三)生物类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须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病原微生物、生物材料、有毒有害生物制剂、危险物品进行存储、管理和使用;此类实验必须在限定的专业实验室和专业设备中进行,不得将实验材料带出实验室;实验中产生的废弃物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学校废弃物管理办法进行处置。
(四)辐射类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须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放射性同位素的存储和使用管理,严防放射性同位素丢失事故;射线装置使用前应对设备状况进行检查,严防设备故障导致辐照事故的发生。
(五)机械电子类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须制定并张贴详实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进行管理。设备使用时须有人值守,不得过夜使用,确需过夜使用的,须所在学院批准,并双人值守。
第十七条 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管理要求
(一)实验人员应通过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并接受学院和所在实验室的专业安全教育培训。使用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学生不得独自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实验时须有导师现场指导或两名以上同学在场,实验过程中须全程值守。实验室针对危险源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和应急管控措施,责任到人;配备完善的安全技防措施,张贴安全警示标识。
(二)化学类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化学品试剂柜外须张贴柜内存放化学品品名、动态台账及其理化性质周知卡,实验室应配备洗眼器、急救药箱等应急设施。
(三)生物类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生物试剂进行存储、管理和使用。
(四)辐射类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须定期对射线装置进行维修养护,设备使用前应对设备状况进行检查,严防设备故障导致辐照事故的发生。
(五)机械电子类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用冰箱、培养箱外须明确张贴存放的各类试剂、实验物品品名,食品、饮料严禁存放在实验室冰箱内。实验室内加热设备和压力容器使用时须有人值守,不得过夜使用,确需过夜使用的,须所在学院批准,并双人值守。
第十八条 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人员应通过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实验过程中必须全程值守。
第十九条 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人员应通过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按照危险源分类,根据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依据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实施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检查要求
一级实验室每天进行安全自查,并安排专人对所涉及的危险源进行安全自查,做好检查记录;教学科研单位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有相关记录;学校巡查每月不少于两次;在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列为检查重点。
二级实验室每天进行安全自查,并安排专人对所涉及的危险源进行安全自查,做好检查记录;教学科研单位每两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有相关记录;学校巡查每月不少于两次;在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列为检查重点。
三级实验室每天进行安全自查,做好检查记录;教学科研单位每两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有相关记录;学校巡查每月至少一次。
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须毎天进行安全自査,并认真填写安全值日记录,教学科研单位常规巡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学校巡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二条 检查须对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要求的化学、生物、辐射、机电、特种设备、危险废弃物等涉危风险项目和检查要点,做好隐患排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三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安全隐患台账,逐项整改。能够立查立改的,要立即整改到位;对短期无法整改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负责人;对整改问题开展跟踪问效,对整改不力者在全校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