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作者:实验室管 时间:2022-01-1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促进学校发展,根据国家和河南省有关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对实验室仪器设备实行校、院(中心)二级管理。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全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管理;各院(中心)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长(主任)领导本单位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并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各级管理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切实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计划、采购、验收、使用、维护、报废全过程管理,使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内充分发挥效益;做到账、卡、物相符;要贯彻勤俭办学方针,注意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重视开发工作,提倡自己动手研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不断提高研制仪器设备的能力。

第二章 实验室仪器设备范围界定

第四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范围界定

(一)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不变,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属专用仪器设备;

(二)单价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或单价虽不足10万元,但属配套使用,总价超过10万元的仪器设备属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三)自制、捐赠或调拨的仪器设备,均应计价入账并列入相应管理范围。

第三章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

第五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购置是实验室建设的一部分,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管理列入年度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各单位在申报年度实验室建设项目时,要根据学校实验室建设发展需要合理提出购置计划。

第六条 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论证与实验室建设项目论证同时进行,按照两级论证的原则,重点从仪器设备对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必要性及仪器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等几个方面充分论证。

第七条 论证后最终确定的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及参数,经各项目单位确认、报实验室管理处审核通过后按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购置:

(一)校内已有性能相同或可替代的仪器设备,且使用率不足30%;

(二)非必需仪器设备;

(三)资金不到位或场地不满足。

第九条 自制仪器设备(包括邀请外单位加工制造的)需申报计划,学校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及经济合理性进行论证,经审核同意后进行试制,否则不得报支材料费等。

第十条 采购工作要按学校审定的计划中所列仪器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进行。如发现市场不能满足供应,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管理处和使用单位共同协商,确定新的购置计划。

第四章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验收管理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包括技术人员)进行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实物验收即对照装箱单及合同条款按品名、规格、型号等逐一进行,同时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整,零配件、说明书及其他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技术验收是在实物验收后尽快指定掌握该仪器设备性能的技术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安装调试,检验仪器设备性能是否合格,运行是否稳定、可靠。

第十二条 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经过试运行后,仪器设备测试状态良好,使用单位向实验室管理处提交验收申请,由实验室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含技术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仪器设备进行验收。仪器设备的维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因验收不认真,或发现问题不及时通报所造成的损失,由使用单位负责;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必须在索赔期内完成有关的退、换、赔、补等事宜。

第十四条 设备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要及时将仪器设备情况及时办理国有资产入库手续,并按相关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五条 凡因工作失误影响验收工作进度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因把关不严或不按时验收导致超过索赔期而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对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各单位要定人、定物、定责。对主要仪器设备必须制定操作规程,标定于实验室的明显部位,并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管理和指导使用,对操作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操作使用。每次使用后要进行整理、复原。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和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一般仪器设备要做到随时保养和维护,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更要精心养护,定期检修和检测,对其性能和指标要进行定期检验、计量和标定,以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提倡和鼓励使用人员及管理人员自己动手修复仪器设备。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按照仪器设备的不同性能与要求分别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热、防冻、防震、防爆、防锈、防腐、防盗等工作,并经常检查,防止损坏和丢失。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卸,但提倡有计划地对陈旧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使其重新发挥作用。对拟改造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提出技术、效益和经济合理性论证报告,经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后批准实施。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的使用成果考核,做好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使用管理、师生实验使用的人次、时间记录及完成的成果登记。

第六章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借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充分发挥其使用价值,普通的仪器设备在校内各单位之间可以协商借用。借用单位要指定经办人,出具借条,约定归还日期。借用期在三十天以上的仪器设备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在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校外单位向我校借用仪器设备,必须在不影响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征得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的同意,并由使用单位向实验室管理处提交借出报告,实验室管理处报校领导批准(必要时需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签订借用协议书后方可借出。借用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月,逾期未归还者,由当事人负责追回。贵重、精密、稀缺的仪器设备,一律不准借出校外。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借出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测试,且提出维护注意事项,使用单位要对仪器设备的借用信息登记建档。

第二十四条 借用方负责借出仪器设备的维护,保证按期归还。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对归还的仪器设备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章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本着“保证教学,服务科研”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由实验室管理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教学和科研仪器设备属正常损坏的,给予维修;属于消耗性的零配件或需要更新换代的零配件,应从使用单位的实验维持费中支出。

第二十七条 在质保期内出现故障,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直接或通过实验室管理处与供货单位联系,由供货单位免费维修;属校内相关专业或者相关人员可以维修的,安排校内人员维修;对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维修的审定,学校将以仪器设备使用原始记录为准,没有使用记录的,将被认定为未使用,原则上不予维修,不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各使用单位应建立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档案,并由专人负责保管。仪器设备使用人员要不断提高使用和维护水平,保持良好的使用环境,随时监测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定期保养,排除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反映,禁止仪器设备带病工作,以防发生意外。

第二十九条 对仪器设备维修不及时、维护不到位、完好率差的单位和个人,依学校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或处罚。

第八章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处置管理

第三十条 实验室现有所有仪器设备,不论其购置经费来自何种渠道,均属于国有资产,由学校统一管理和处置,各单位无权自行处置。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处置仪器设备时,必须先由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实验技术人员及维修人员等对仪器设备状况进行鉴定后,写出处置申请,使用单位领导审核后报实验室管理处。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技术专家对待处置的设备进行鉴定,提出处置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程序进行处置。

第三十三条 仪器设备未经正式报废前,各单位不得擅自拆卸、挪用设备的零部件。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