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学院实验室档案和基本信息收集管理办法

作者:实验室管 时间:2022-01-19 点击数:

为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规范实验室档案和基本信息收集管理工作,提高实验室信息的质量,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及时更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实验室档案管理的职责

第一条 实验室档案管理是实验室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指定专人负责,其主要任务是做好档案信息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同时做好实验室各种档案的收进、移出、借阅、丢失、销毁情况的详细记录。实验室档案保管人员更替时,交接手续必须严格,要有双方经手人签字,并注明交接日期和交接材料清单。

第二条 单位或个人因工作需要查阅或借用档案资料的,应按学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查阅或借用手续并按时归还。

第二章 实验室档案管理工作的内容

第三条 实验室基本情况档案:实验室批准建立、调整的文件、实验室考核评估材料、实验室先进评比和获奖材料、实验室的各种规章制度、实验室建设材料、实验室工作记录、教育部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上报的实验室与仪器设备等各方面信息。

第四条 实验队伍档案:实验室专(兼)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实验辅助人员的总数及年龄、学历、职称结构及年度变动情况、人员培训、考核、晋升等情况。

第五条 实验教学档案:除教育部每年要求上报的相关信息外,还应包括实验教材和指导书、实验技术研究内容及成果等。

第六条 仪器设备档案:除教育部每年要求上报的相关信息外,还应包括调拨、报废凭证;低值耐用品帐册;大型仪器设备的论证报告、技术资料、使用记录等。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档案:安全责任体系、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培训教育、危废处理等材料。

第八条 科研档案:项目的立项报告、经费使用情况、鉴定报告等。

第九条 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如照片、录像等。

第三章 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工作职责

第十条 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工作是实验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完成实验室信息年报工作的同时,能够及时反映实验室的现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要求实验室全体工作人员都能够树立信息收集的意识。

第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积极学习信息化、网络等方面的相关知识,能够利用先进的工具和手段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相关单位应指定专门的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室基本信息的准确性由实验室归属单位负责人负责。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应按要求积极配合实验室管理处完成每年的全校实验室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上报信息经归属单位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和单位负责人审核后,一式两份,一份报实验室管理处,一份留实验室存档。

第四章 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范围

第十五条 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要求完成的统计任务,主要包括:实验室任务及人员情况信息;实验室基本情况信息;实验教学情况信息;实验室工作人员信息;实验室评估情况信息;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信息;教学科研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单价10万元以上)使用情况信息;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增减、变动情况信息等。

第十六条 其它与教学、科研相关的有价值的信息,如:科研项目信息、实验技术研究及成果、实验教学改革信息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